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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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惠州合雅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惠州合雅木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没有异议,而《惠州合雅木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被告惠州合雅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上述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惠州合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惠州合雅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惠州合雅木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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