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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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681民初9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曾义返还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2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曾义负担450元,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曾义已预交),由上诉人曾义负担450元,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