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州市昌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681民初9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曾义返还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2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曾义负担450元,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人曾义已预交),由上诉人曾义负担450元,被上诉人东兴市国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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