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宾阳县黎塘祥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恩军、尹明玉医疗费819.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恩军、尹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恩军、尹明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5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恩军、尹明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44380.91元; 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恩军、尹明玉修理费2000元; 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恩军、尹明玉修理费10586元; 七、驳回原告宋恩军、尹明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樊付、广西宾阳县黎塘祥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