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宁金谷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符春玲、高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357.18元、罚息20533.50元;2021年3月2日起的罚息,以贷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55‰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万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被告符春玲、高华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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