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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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 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昊仕达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江苏昊仕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思琪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1)鲁1302民初2062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昊仕达贸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34XGLHOH。 法定代表人:杨超。 委托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 被申请人: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85KLE44。 法定代表人:赵宏才。 被申请人: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OE5QPJ2N。 法定代表人:杨聪珍。 申请人江苏昊仕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昊仕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宏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江苏昊仕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