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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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齐玉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2021)鲁0323民初2610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丁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培,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华,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天通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孙驰,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裕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驰,总经理。 被告: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五常市天通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裕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