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洲新能源(伊川)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计6032.25元。2、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35年10月31日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3、请求确认原、被告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租赁期限自2035年11月1日至2045年10月31日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无效。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伊川县半坡镇人民政府签订两份租赁期限不同的《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第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土地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租赁土地面积为240亩,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费支付方式为按照五年一期共分四期的方式支付费用。第二份为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与第一份协议一致,约定的租赁期限为租赁期限10年,起租日:2035年10月1日至2045年9月30日至。被告在项目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应向原告支付首期五年土地全部租赁费;于第二期的对应9月20目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土地租赁费。《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第一期地租租金60322.5元(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第二期地租租金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向第三人伊川县半坡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第三人监督被告支付土地租金情况,第三人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均未果,被告一直推托不予解决。无奈,第三人正式出具《律师函》通知被告与原告协商土地租金、解除协议等问题。2021年4月7日,被告复函给第三人“由于伊川光伏项目并网容量较小并未结算,导致项目无资金收入,最终致使电站已于2021年3月23日停止发电,目前该项目仍没有支付能力”。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逾期支付土地租金构成违约,协议约定被告违约应向原告缴纳租期内剩余的租金款项。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在复函上明确表示没有支付土地租金的能力,故原告享有法定的解除权。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亚洲新能源(伊川)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伟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我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甲方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村民委员会、乙方亚洲新能源(伊川)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丙方案外人伊川县半坡乡人民政府签署两份《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第一份协议为: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位于大郭沟村,东起小郭沟,西起老君堂,北起大郭沟村南界,南至汝州北,总面积约为240亩,总面积以实际测量使用为准。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35年10月31日止。租赁费:租赁期内荒山、荒坡每亩每年租赁费固定为30元,荒坡上农民开垦的山地每亩每年租赁费固定为350元。荒山荒坡总面积(以实际测量使用为准)约为240亩,荒坡上农民开垦的山地以实际测量使用为准。租赁费支付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土地使用资料及移交该宗土地使用权后,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五年土地全部租赁费,此后,于每五年的对应10月21日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土地租赁费。第二份协议的租赁标的位置及用地面积、租赁费用、租赁费支付方式与第一份内容一致,但是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35年11月1日起至2045年10月31日止。

另查明,案涉土地的荒山荒坡面积为205.53亩,单价为30元/亩,总金额为6165.9元/年。荒地面积中现耕种面积为34.47亩,单价为350元/亩,总金额为12064.5元/年。总计租金18230.4元/年。截止起诉时被告共支付原告191913元。该金额包括树木青苗等附属物补偿款100761元、土地租赁款91152元。原告将租赁土地交给被告,被告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光伏项目建设,目前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另查明,2021年3月30日伊川县半坡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就被告拖欠何庄、小郭沟、老君堂、大郭沟土地租金等问题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认为被告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依法解除合作协议书,被告应在五日之内支付土地租金及拖欠土地使用税金。2021年4月7日被告向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复函告知,贵所2021年3月30日出具的律师函已收到,伊川光伏项目欠款问题由于该项目并网容量较小未进行结算,导致项目本身无资金收入,最终致使电站于2021年3月23日停止发电,该项目仍没有支付能力。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亚洲新能源(伊川)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案外人伊川县半坡乡人民政府2015年11月9日签署两份《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其中第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荒山坡地约240亩用于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35年10月31日止。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首期五年土地全部租赁费,此后,于每五年的对应10月21日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土地租赁费。该份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被告自2015年11月9日签订合同后至今长达五年多一直未在租赁土地上进行光伏项目建设,土地处于闲置状态。且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10月21日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五年土地租赁费,被告至今未缴纳。原告2021年3月20日通过半坡镇人民政府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其五日内支付土地租赁费否则将依法解除合作协议,被告在复函中表示伊川光伏项目欠款问题由于该项目并网容量较小未进行结算,导致项目本身无资金收入,最终致使电站于2021年3月23日停止发电,该项目仍没有支付能力。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35年10月31日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土地租金共计6032.25元,因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一次性缴纳五年租赁费至2020年10月31日,故被告应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土地租赁费9115.2元(18230.4元/年÷12×6个月),原告要求6032.25元,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部分,超过部分无效”。原、被告在2015年11月9日同时签订了二份租赁协议,第一份租赁租赁协议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35年10月31日,第二份租赁协议的租赁期限为2035年11月1日起至2045年10月31日止,两份协议的内容完全一致,其实质是为了规避合同法规定的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的法律规定,故原、被告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租赁期限自2035年11月1日至2045年10月31日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应为无效协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村民委员会同被告亚洲新能源(伊川)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35年10月31日的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

二、确认原告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亚洲新能源(伊川)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租赁期限自2035年11月1日至2045年10月31日太阳能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无效;

三、被告亚洲新能源(伊川)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6032.25元;

四、驳回原告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亚洲新能源(伊川)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承担50元,原告伊川县半坡镇大郭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2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2-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