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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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枝江市鑫东方巴黎酒吧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枝江市鑫东方巴黎酒吧立即停止对原告苏梦享有著作权的《黄土高坡》《热血颂》《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血染的风采》《对你的爱越深就越来越心痛》《出门在外》《谢谢你朋友》《不老的老师》《一生约定》《月满西楼》《等我唱完这支歌》《是否还需要一份安慰》《人生一世》《想你总是在雨季》《爱你和从前一样》《一个人的日子还好吗》《忘了我》《世纪清晨》《心甘情愿》《未来需要等待》《世界很小》《别无选择》《最爱》《牵挂》《再牵你的手》《红颜知己不是梦》《我在他乡》《守业更比创业难》《漏雨的小屋》《姐妹弟兄》《妈妈哪去了》《浪漫红尘中》《永远的朋友》《用最傻的方式爱你》《呼唤》《女人》《永不放弃》共37首曲或词曲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枝江市鑫东方巴黎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苏梦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枝江市鑫东方巴黎酒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苏梦已预交),由原告苏梦负担110元,被告枝江市鑫东方巴黎酒吧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