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兴化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兴化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钱网321934.25元。 如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兴化营销服务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钱网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原告钱网负担40元,被告黄鹤俊负担101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黄鹤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黄鹤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鉴定费4100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兴化营销服务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