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民市兴隆镇张高力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王波借款本金人民币61,5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

二、被告新民市兴隆镇张高力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王波借款本金的利息(1、以人民币61,515.00元为基数,从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2、以人民币61,5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3、扣除已经给付的利息人民币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波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8.00元,由被告新民市兴隆镇张高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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