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平县房产住宅建筑公司
康平县康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康平县房产住宅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31,324.23元、前期费用24850元,合计256,174.23元及利息(以7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以2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教学楼内外窗改造工程,约定原告为被告学校教学楼的窗户进行维修改造,工期为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767,916.11元,工程施工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被告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内外窗户的维修改造,并且经过验收合格,最后核定工程款为731,324.23元,被告已经在2020年12月末向原告给付工程款500,000元,但是剩余工程款231,324.23元及工程前期费用(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24,850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始终对此进行推托,不予给付。现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康平县康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辩称,对于原告要求的欠款、利息及前期费用无异议。该工程是通过招投标,由上级部门拨款,已有500,000元拨付给我校,当日即支付给原告,后续有240,000元的专项资金未到账,如教育局拨付给我校,我们将立即支付给原告,相关问题我们也做了请示,也在积极沟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6日、11月15日,2020年4月14日,原告支付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经纪代理服务咨询费共计24850元,该费用用于康平县康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楼内外窗改造工程。被告在上述费用的发票上签字确定。

2020年1月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2019年康平县康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楼内外窗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1月8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工程价款为767,916.11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竣工检验合格后付清。

2020年2月28日,原、被告及设计单位核发了对上述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后经辽宁金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并由原、被告签字盖章确认,该工程审定金额为731,324.23元。

2020年12月3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工程经原、被告签字确认,核发了竣工验收证书,故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31,324.23元及工程的设计、咨询费24,850元,现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设计、咨询费256,174.23(231,324.23元+24,8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7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以2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付款时间为竣工检验合格后付清,该工程于2020年2月28日验收合格,因此应以2020年2月28日作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故原告主张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鉴于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为:以7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7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以2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平县康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康平县房产住宅建筑公司工程款及设计、咨询费256,174.23元;

二、被告康平县康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康平县房产住宅建筑公司利息(以7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7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以256,174.2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告康平县康平镇九年一贯制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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