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法库县国兴苗圃、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付天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1)鲁1302民初2338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Q0QB4XU。

法定代表人:王加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年**月**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

被申请人:法库县国兴苗圃,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4MA0U6F1UXY。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BH3WXA。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法库县国兴苗圃、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法库县国兴苗圃、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法库县国兴苗圃、湖北浩方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华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