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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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 邹城市中道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富宁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兴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兴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支行支付汇票款本金29872429.86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20年3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以29872429.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季建永、毕蕾、济宁市富宁商贸有限公司、李高洋、邹城市中道商贸有限公司、张景芝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47元,由被告济宁兴悦商贸有限公司、季建永、毕蕾、济宁市富宁商贸有限公司、李高洋、邹城市中道商贸有限公司、张景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