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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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培兵、曾现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9882.55元,本息合计129882.5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及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徐培向、徐培学、徐守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徐培兵、曾现闵追偿。 三、驳回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被告徐培兵、曾现闵、徐培向、徐培学、徐守燕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