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
济南双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本华、常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借款本金145253.88元及2020年9月11日之前的利息7473.51元、利息罚息332.4元,本金罚息921.38元;

二、被告张本华、常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2020年9月1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14525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罚息(以14525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张本华、常宝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四、被告济南双华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张本华、常宝红、济南双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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