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海兴华诚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清花、徐清菊、徐春荣、徐金、徐青生、徐清刚死亡赔偿金12272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丧葬费42044.5元、护理费4229.1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98000元(其中53412.24元支付济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所有的齐鲁银行泉城支行11×××90账户;其中18000元折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垫付款;剩余金额126587.76元支付至徐清刚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62×××42账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徐清花、徐清菊、徐春荣、徐金、徐青生、徐清刚剩余医疗费78615.13元、剩余死亡赔偿金53351.16元,合计131966.28元(支付至徐清刚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62×××42账户;

三、驳回原告徐清花、徐清菊、徐春荣、徐金、徐青生、徐清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徐清花、徐清菊、徐春荣、徐金、徐青生、徐清刚负担9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2532元,被告海兴华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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