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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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良韩一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白秀珍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良韩一饲料有限公司货款62000元(陆万贰仟元整)。 二、由被告白秀珍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宜良韩一饲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伍仟元整)。 案件受理费147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37.50元,由被告白秀珍交纳。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