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6100.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87.7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此后的利息应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差旅费1203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胜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为208元,由被告李胜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