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

二、变更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原审被告林能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624526.03元给被上诉人刘安仁;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安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58元(被上诉人刘安仁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刘安仁负担5923元,原审被告林能文负担24435元。原审被告林能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24435元,被上诉人刘安仁在本判决生效后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24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71.68元(经审核准予上诉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缓交),由原审被告林能文负担。原审被告林能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1171.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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