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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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 二、变更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140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原审被告林能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624526.03元给被上诉人刘安仁;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安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358元(被上诉人刘安仁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刘安仁负担5923元,原审被告林能文负担24435元。原审被告林能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24435元,被上诉人刘安仁在本判决生效后可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24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171.68元(经审核准予上诉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缓交),由原审被告林能文负担。原审被告林能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1171.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