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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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邱大波、邱华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55.76元及截至2021年4月22日止的利息33580.42元、违约金7791.16元,并从2021年4月23日止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 二、邱大波、邱华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福建漳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 三、邱志君、邱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义务后,可依法向邱大波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6.5元,减半收取2063.25元由邱大波、邱华敏、邱志君、邱小梅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