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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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春之家(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南京众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京众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春之家(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35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南京众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春之家(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108750元; 三、南京众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春之家(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1305000元; 四、南京众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春之家(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3台ZL-N95型全自动折叠口罩机以130元/天为标准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3台ZL-N95型全自动折叠口罩机全部撤场之日止计算的场地占用费; 五、张婷婷、龙浩对南京众力精密设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青春之家(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93元,由南京众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张婷婷、龙浩负担52741.95元,由青春之家(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1651.05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含诉前、诉讼保全),由南京众力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张婷婷、龙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