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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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林金枝、林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海支行欠款本金82431.91元,并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透支利息、违约金至还款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折合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计969.5元,由被告林金枝、林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