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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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27%计算); 二、被告张天良、张添亮、林清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朱云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张天良、张添亮、林清海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8元,已减半收取计2984元,由被告朱云负担,被告张天良、张添亮、林清海负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