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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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州市宝马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宝马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9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20日利息、复利计221538.05元;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期内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后按年利率9%计算); 二、被告姚栋、秦燕对被告泰州市宝马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宝马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泰州市宝马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姚敏、李桐名下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20)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57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93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五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姚敏、李桐、姚栋、秦燕支付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宝马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相应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