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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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鸿利万达加气块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鸿利万达加气块厂货款324937元; 二、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鸿利万达加气块厂货款利息32159.51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鸿利万达加气块厂请求被告伏军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诉一、二项金额合计357096.51元,由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28.22元(原告已预交)及邮寄费200元,合计3528.22元,由被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