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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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沭阳靖中商贸有限公司
徐州元典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科华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
沭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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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程玉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丙智

书记员王聪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2021)鲁0522民初1961号

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52213127R。

法定代表人:高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32286862。

法定代表人:毛尚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靖中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46557025Y。

法定代表人:庄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沭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DM2N0A。

法定代表人:孙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州元典商贸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CBE20F。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OEM8J88K。

法定代表人:李向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鸿海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97742423K。

法定代表人:霍少冰,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科华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398113XT。

法定代表人:霍少冰,执行董事。

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沭阳靖中商贸有限公司、沭阳县禾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徐州元典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鸿海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华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利津璐璞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利津浩宇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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