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
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8日,被告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向原告支付货款,背书转让给原告一份票据号码为23094510130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该票据

经五被告连续背书,原告为最终持票人。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与原告不认识,双方无任何经济往来关系,所以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主体;2、本案原告不具备追索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汇票未在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追索权。本案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在案涉汇票到期日期前提示承兑,不再享有追索权。

被告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辩称:我方与原告方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因为合同发生争议,我方通知原告解除合同,退回票据,原告一直未退还。关于拒付,是我方通知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通知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拒付的。

被告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称,1、我方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涉案票据是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出借给我公司,后该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收回该票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孟喜当日出具收条,该商业承兑责任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2、本案原告不具有追索权,汇票未在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追索权。

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7日,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945101301***,其他记载内容:出票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3月27日,票据金额为五十万元,承兑人为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可转让;收款人为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承兑信息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8日,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8日,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7月22日,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2日,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2021年1月18日,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背书转让给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6日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涉案商业汇票到期后拒绝承兑,原告作为持票人主张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连带清偿50万元汇票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五名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主张五名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确认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诉讼中,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00元,系其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

二、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山东创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九姑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浠水锋行天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黄石市毅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世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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