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菁山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京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菁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西京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840.2元;

二、被告广西菁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西京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以884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17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8元,合计133元,由被告广西菁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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