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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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菁山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京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菁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西京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8840.2元; 二、被告广西菁山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西京兆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以884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17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8元,合计133元,由被告广西菁山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