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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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扶绥县金英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何以秀、何以清、甘立坚、陆瑞清与扶绥县金英学校、苏灵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三、扶绥县金英学校、苏灵共同偿还何以秀、何以清、甘立坚、陆瑞清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1169476.8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此后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0月3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69元,由何以秀、何以清、甘立坚、陆瑞清负担4969元,扶绥县金英学校、苏灵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何以秀、何以清、甘立坚、陆瑞清负担7450元,扶绥县金英学校、苏灵负担14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