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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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冯发细、张德胜、张小林、张丽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冯发细、张德胜、张小林、张丽经济损失66676元; 三、驳回原告冯发细、张德胜、张小林、张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4元,依法减半收取2417元,由原告冯发细、张德胜、张小林、张丽共同负担1208.5元,由被告周纪伟负担12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