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刘建昆坐落于长沙县晶华美地B栋1301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0××3号)、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3栋2608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9号)的权属。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建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