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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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北京津宝兴盛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北京津宝兴盛机械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北京津宝兴盛机械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4600元、拖车费1900元、营运费3800元,合计103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津宝兴盛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被告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津宝兴盛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