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建平县弘发矿业有限公司
建平铭浩陶瓷有限公司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建平县鑫发磷铁矿选厂、云凤臣、杨连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

二、被告建平县弘发矿业有限公司、田海、建平铭浩陶瓷有限公司、郑福腾对上述借款向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建平县鑫发磷铁矿选厂、云凤臣、杨连梅、建平县弘发矿业有限公司、田海、建平铭浩陶瓷有限公司、郑福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9490元由被告建平县鑫发磷铁矿选厂、云凤臣、杨连梅、建平县弘发矿业有限公司、田海、建平铭浩陶瓷有限公司、郑福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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