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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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柏斯泰电脑配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卓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柏斯泰公司支付货款508805.3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08805.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深圳市柏斯泰电脑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均由深圳市卓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