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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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兴河木业有限公司 建平正大铁粉购销处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酒之源红山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市兴河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288,791.77元。 二、被告建平正大铁粉购销处、朝阳酒之源红山酒业有限公司、徐立颖、闫石、王启立、吴彦华、马桂华、刘志会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朝阳市兴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建平正大铁粉购销处、朝阳酒之源红山酒业有限公司、徐立颖、闫石、王启立、吴彦华、马桂华、刘志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