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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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喀什市机场西侧、314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5号,宗地号为0100200039),面积为38459.08平方米的土地及(喀国用2012第0046号,宗地号为0100200038),面积为48483.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二、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喀什市机场西侧、314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4号,宗地号为0100200040),使用权面积119360.32平方米中分割出34792平方米及喀什市机场西侧、三一四国道北侧(喀国用2012第0043号,宗地号为0100200041),使用权面积46503.57平方米中分割出26312.7平方米的土地过户至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展示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63.04元,已减半收取1681.52元,合计1751.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喀什深圳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