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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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 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 菏泽施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3917.8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7日)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抵押的(2019)曹市监抵登字(2019)第01号不动产登记书载明的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黄美英、黄德荣、吴雄、被告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与另案(借款金额350万元)在最高额675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被告黄美英、黄德荣、吴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35元由被告黄美英、黄德荣、吴雄、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