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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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业主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小区内道闸闸机、快递柜、自动售水机、充电桩、信号基站进入该小区的合作方式;是否有额外收取费用,如存在,对相关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二、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小区内物业用房是否用于经营,如用于经营其使用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三、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规划的副食品市场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如属于是否用于经营,如经营对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使用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四、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小区内楼道、电梯广告的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五、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该小区竣工后的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六、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是否存在相关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如存在,对具体安全预案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七、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该小区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是否筹集过维修资金,是否使用过维修资金,如使用过,维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八、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该小区楼体外墙、楼顶是否存在防水养护记录,如存在对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养护记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九、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该小区2016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小区内公用设备是否合格,公共区域、公共绿化、公用设备是否有相关养护记录,公共设施是否有损坏赔偿,如有,对具体养护记录及赔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十、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该小区2016年4月至2020年期间每年度的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十一、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在济南市槐荫区荣宝御园小区内对该小区是否存在占用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车位,如存在,相应车位在2016年4月至2021年期间的使用收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 十二、驳回卢义等17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槐荫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