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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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原告的借款本金195.7万元及利息(以195.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按月利率9.78750‰计算,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0‰上浮50%即14.688125‰计算); 二、被告***、临邑黄海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之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07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16207元,由被告***、***、临邑黄海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