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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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国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麻自安医疗费67818.21元;

二、被告山东国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麻自安交通费等2400元;

三、驳回原告麻自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麻自安负担200元,由被告山东国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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