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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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高升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351.44元及利息(期内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还利息84.29元); 二、高增方、高文忠、高书元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高增方、高文忠、高书元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高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元,由高升、高增方、高文忠、高书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