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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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款151520.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779.30元,上款共计188299.7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已预缴),由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