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金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000元、利息1081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上浮50%的标准从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李金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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