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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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海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工程款71万元及利息30820.90元(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按年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息以7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宁夏海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6.00元,由被告张某、黄某、宁夏海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10.00元,原告白某负担16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