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盛世久龙锅炉有限公司
吐鲁番白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吐鲁番白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款项25.5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5.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WNS10-1025-Y(Q)型号的蒸汽燃气锅炉一台,单价为85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即25.5万元定金,被告安排生产,全部货到原告所在地并安装完毕后付30%即25.5万元,调试完毕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后付30%即25.5万元,余下10%即8.5万元为质保金,设备运行无任何质量故障,满一年后无息支付。交货及安装时间为自预付款到账之日起2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安装调试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于2017年9月9日支付25.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能供货,虽经原告无数次催促,被告始终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诉至法院。

被告新疆盛世久龙锅炉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原告吐鲁番白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盛世久龙锅炉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WNS10-1.25-Y(Q)型号的蒸汽燃气锅炉一台,单价为85万元。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30%即25.5万元定金,被告安排生产,全部货到原告所在地并安装完毕后付30%即25.5万元,调试完毕后经原告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后付30%即25.5万元,余下10%即8.5万元为质保金,设备运行无任何质量故障,满一年后无息支付。交货及安装时间为自预付款到账之日起20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安装调试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9月9日支付被告25.5万元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供货。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如实全面履行。现原告提出因被告未供货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被告应对上述供货义务进行举证证明,因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由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供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照合同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但原告未能提供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据,原告主张25.5万元过高,本院酌定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吐鲁番白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盛世久龙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被告新疆盛世久龙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吐鲁番白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款项25.5万元;

被告新疆盛世久龙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吐鲁番白粮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被告新疆盛世久龙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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