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汤氏机械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王顺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738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0,863.22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卢江红、宋汝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被告王顺祥、***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4
发布日期 2021-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