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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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汤氏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顺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738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0,863.22元;以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卢江红、宋汝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由被告王顺祥、***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