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斯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0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