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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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天路电器有限公司 海南三金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识的型号为XPB85-188S洗衣机; 二、被告深圳市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深圳市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和“”标识的型号为XPB85-188S洗衣机; 三、被告深圳市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五、驳回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被告深圳市东方小天鹅水魔方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00元,被告***负担1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