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国曦茶叶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国曦堂茶叶店
武夷山市郑记岩茶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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