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海易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吴超经济损失80883.8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吴超经济损失12000元;

三、周叙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超鉴定费900元;

四、驳回吴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吴超负担1431元,由周叙兵负担2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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